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9-01-13 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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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1号2004年8月10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1号
2004年8月10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进行
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
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0027010、40027090项下。
鉴于本案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6年2月10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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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调查启动后,调查期间有多久?
法律分析:反倾销调查的最长期限为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8个月内。反倾销调查属于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对外贸易法》规定,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可采取适当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所以反倾销调查的最长期限为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8个月内。
反倾销调查期间,反倾销调查终止条件是什么?
按照中国法律所规定的反倾销诉讼规则,中国国企业提出反倾销调查请求后,由中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调查。其中,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确定是否倾销,商务部则负责确定倾销的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