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34号)

更新时间:2019-01-13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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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34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34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0年第34号 【发布日期】2010-06-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6月17日发布2005年第3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5年6月17日起5年。2006年12月7日,商务部发布了2006年第94号公告,对原产于法国阿科玛公司的100%浓度水合肼产品执行价格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2010年1月8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1号公告,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2010年4月16日,商务部收到国内水合肼产业代表提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倾销及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人产量占同期中国国内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申请中提出了倾销和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初步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0年6月17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继续按照商务部2005年第3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并继续按照2006年第94号公告的内容执行价格承诺。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05年第36号公告中列明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8251010。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复审程序
  (一)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被调查国家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应提供调查期内对中国及其他市场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损害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的计划。《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www.cacs.gov.cn)“公告”栏目下载。
  (二)不登记应诉。
  如果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提交的有关材料,并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如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有异议,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至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公开文本。
  (四)问卷发放。
  为获得调查所需信息,商务部将根据需要向相关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答卷应当按照调查问卷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
  (五)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六)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内外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七)调查时限。
  本次调查自2010年6月17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1年6月17日前结束。
  六、不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七、商务部联系方式
  商务部公平贸易局
  联系人:马欣 王栋
  电 话:(8610)85093407;85093406
  传 真:(8610)65198497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联系人:邢敏 于伟毅
  电 话:(8610)65198062;65198083
  传 真:(8610)65197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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