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期限延长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9-01-13 01: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OO4年第17号2003年5月14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产品(以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OO4年第17号
2003年5月14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
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
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2年)》中的进口税则号为29221100,29221200。税则号29221100,29221200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二乙醇胺盐不在本次
反倾销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鉴于本案案件情况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六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4年11月14日。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四年五月十日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反倾销反补贴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