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对华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

更新时间:2019-01-13 07: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加拿大是一个对外贸易依存度较高的国家,其出口额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40%。同时它又是一个贸易保护主义色彩较浓厚的国家。随着国际市场竞争日趋加剧,加拿大越来越多地诉诸

  加拿大是一个对外贸易依存度较高的国家,其出口额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40%。同时它又是一个贸易保护主义色彩较浓厚的国家。随着国际市场竞争日趋加剧,加拿大越来越多地诉诸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等非关税壁垒来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加拿大的这一举措导致其对中国输加产品反倾销调查案件有上升的趋势。

  一、加拿大反倾销、反补贴的有关法律及调查程序

  加拿大现行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源自1984年《特别进口措施法》(以下简称《特法》)。《特法》是加拿大根据其在东京回合谈判中有关承诺制定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加贸易保护机制的有效、公平和透明,同时保护加拿大生产商和制造商免受来自国外的倾销产品和获补贴产品的不公平竞争的威胁。

  加拿大政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部门有两个:一个是海关和税务总署(以下简称“加总署”),其下属的反倾销、反补贴局负责受理有关倾销、补贴的投诉,并组织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在案件调查中,该署主要负责调查被投诉的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或补贴行为;另一个是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该法庭是准司法机构,通过财政部长向国会负责。它的主要职能为:就加总署判定的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的进口产品对加同行业是否构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进行调查。

  加拿大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程序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投诉。投诉通常由生产商或制造商协会出面,但必须获得占加拿大同类产品整个生产量25%以上的生产商或制造商的支持,且该投诉在全加所有生产商中的支持率须大于反对率。

  2、加总署的21天审查。收到书面投诉后,加总署将在21天内对收到的投诉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向投诉方索要补充材料,以确保投诉有足够的证据。

  3、投诉材料齐备后,加总署将在30天内决定是否发起调查。通常,整个调查,即自加总署决定发起调查至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作出最后损害裁决的时间为210天。调查伊始,加总署署长将向涉案各方发布调查通知和说明发起调查依据的“理由声明”。调查分为三个阶段:

  1)初步损害调查及初步倾销、补贴调查

  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在接到加总署发起调查的通知后,即开始进行初步损害调查以确定该进口产品是否对加相关行业已构成或可能构成损害,并自收到加总署通知之日起60天内作出初步裁决,如果初步裁决存在损害,则加总署将继续进行调查并作出该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的初步决定;如果初步裁决不存在损害,或加总署的初步决定认为不存在倾销或补贴行为,则调查将终止。[page]

  加总署将在发起调查后90天内(在某些案情特别复杂的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35天)就是否存在倾销或补贴行为作出初步决定。如果初步决定认为存在倾销或补贴行为,加总署将自初步决定发布之日至调查结束之前对该进口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2)书面承诺和对倾销、补贴行为作出最终决定

  在加总署作出初步决定后的60天内,一旦出口商作出提高售价或出口国政府作出限制或取消补贴或作出限制补贴产品出口数量的书面承诺被加总署认可,调查将暂停或终止。为了使书面承诺能被认可,该承诺必须表明将不再对加倾销或补贴或不再对加同行业造成损害。在书面承诺被认可之前,加总署将与加生产商磋商该书面承诺是否可被认可,其他与案各方也可提出看法。

  如书面承诺已被认可,而且出口商能遵守其承诺,则该产品 将不被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在书面承诺被接受的情况下,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仍可要求加总署和加国际贸易法庭将案件审理完毕。

  加总署将在作出初步决定后90天内就是否存在倾销或补贴行为作出最终决定,该决定将在综合考虑一切所能获得的资料的基础上确切阐明倾销的幅度或补贴量。

  3)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作出最终裁决

  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将在加总署作出初步倾销或补贴决定后的120天内,举行听证会并就倾销或补贴行为是否对加行业造成损害作出最终裁决。如裁定造成损害,自加总署作出初步决定裁决之日起所有被倾销或补贴的进口产品将被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如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认为被倾销或补贴的进口产品在过去未对加拿大同行业造成损害,但在以后可能构成损害,自该庭最终裁决造成损害之日起,所有被倾销或补贴的进口产品将被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在此之前已被征的反倾销、反补贴税将被退回。在书面承诺被接受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即使最终裁决造成了损害,也不予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如裁决未对加行业造成损害,此前所征收的反倾销、反补贴税将如数退回,即使在书面承诺已被接受的情况下,所有调查也将终止。

  国际贸易法庭对其作出的有关进口产品对加拿大国内同类产品造成损害的裁决一般每隔5年复审一次,如在复审时发现损害已不存在,法庭将撤销其原裁决。否则,原裁决将会继续生效。另外,加总署每年将对被裁定倾销或补贴的进口商品进行年审,更新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截至2000年底,加拿大仍然有效的反倾销措施占当年世界有效反倾销措施的7%,名列世界第六位。加拿大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主要针对的地区为欧洲(35%)、亚洲(35%)、北美(20%)、拉美(9%)、非洲(1%)。在加拿大截止2000年底仍然有效的反倾销措施中,涉及金属产品(主要是钢材)的最多,占66%,涉及食品和农业产品的占13%,涉及纺织品和鞋类的占5%。以贸易额计算,1998年加拿大的反倾销措施影响了10亿加元的进口产品,占加拿大进口总额的不足1%。截至2000年底,加拿大共有9件反补贴措施仍然有效,主要是针对欧盟的某些农产品和印度、泰国、印度尼西亚和巴西的某些钢铁产品。占全球的比例为10%,位居全球第三,仅次于美国(50%)和欧盟(20%)。[page]

  二、加拿大保障措施的立法及实施情况

  加拿大于1984年对保障措施立法,其内容包含在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法》之内。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根据有关规定就加拿大国内厂家提出的申诉实施调查。然后通过加拿大财政部向内阁会议报告调查结果,再由内阁会议最终决定是否采取保障措施和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对本国产业进行保护,可以是根据加拿大《海关关税法》征收附加税或根据《进出口许可法》对进口实施数量限制。

  在紧急情况下,如可能发生因延迟而造成无法补救的后果时,可采取临时保护保障措施。但这样的临时保障措施不能超过200天,而且只能采取征收进口附加税的办法。如最后判明进口未对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对加拿大产业没有构成严重损害的威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则应退回。

  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原则,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法》还规定,如实施保障措施的时间超过3年,则必须进行中期审核,以便确定是继续执行保障措施,还是中止或需要修改。在实施保障措施到期前,如进口仍对加拿大国内有关厂家构成严重损害或仍存在对其造成严重损害的威胁,国内厂家可向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申请要求延长实施保障措施的时间。

  加拿大至今尚未采取任何保障措施。2002年3月25日加拿大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发起了保障措施调查,目前调查仍在进行中。

  三、加拿大对华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调查的有关情况

  自1981年至今,加拿大对我提起的反倾销调查共21起,截止目前仍然有效的反倾销措施共11起(详见附件一)。日前加拿大海关和税务总署开始对原产于或出口自我国的黄原酸盐发起反倾销调查。另外加拿大目前正在进行的钢铁保障措施调查也涉及中国鞍钢、宝钢、首钢和武钢等四家中国钢铁企业的产品。

  加拿大对我频频发起反倾销调查,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由于加拿大的经济已经由自然资源型转变为以高科技为龙头的知识型经济,高科技产业在加经济中的比重已超过传统的制造业。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加国内的某些产业,特别是轻工行业和钢铁行业,由于生产成本较高,劳动生产率不高,使得其产品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均缺乏竞争力,加拿大企业因此陷入困境。而我国在这些领域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对加拿大的企业构成了威胁,这样加制造商不得不通过提起反倾销调查等非关税壁垒来限制我国产品进入加拿大市场;但另一方面,我国的某些出口企业在出口中作价偏低,有的甚至不惜低于成本,且在出口时往往是“一窝蜂”式的集中出口,导致我对加出口的数量增长过猛,也是致使加对我发起反倾销调查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我国少有的对外反倾销指控也是令包括加拿大在内的其他国家肆无忌惮对华进行反倾销调查的重要原因。[page]

  四、加拿大对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我应对措施的建议

  目前加拿大对华反倾销调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加方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确定正常价值时,一直称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拒绝使用我国企业的国内价格计算正常价值,而是选择所谓“替代国”价格,造成人为的高额倾销税率,使我国企业被迫退出加市场。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议定书中承诺在15年内可以在反倾销调查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采取替代国的标准确定正常价值;同时在12年内可以仅针对中国产品采取特定保障措施,且该保障措施在损害标准的界定方面也有所放宽。加拿大方面据此对其国内的有关法律进行了修改,从而使加拿大可以充分利用上述条款对其国内产业进行保护。这无疑将给中国企业今后对加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2、“政府答卷问题”。近年来,加拿大对我反倾销案件中发出有关市场经济的政府答卷,声称将依据答卷情况确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加方问卷涉及许多部门,内容十分繁杂,规定的答卷期限又很短,使得完整而细致地对所有涉及的问题做出答复难度很大,这样势必伤害到中国企业在反倾销裁决中的权益。

  3、应诉问题。加方在调查过程中,均向我有关单位发放问卷,但国内的有关企业对加方的调查问卷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有的企业认为本单位对加拿大的出口数量不大,应诉成败对自己无关紧要,而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有的涉案企业对待国际诉讼存在畏难心理,不敢应诉;有的企业企图“搭便车”,由别的涉案企业去应诉,自己坐享其成;在加上“谁应诉,谁受益”原则没有切实的措施来保证,以及越来越高的应诉费用也让部分涉案企业“望而却步”。这些都直接影响了中国企业的整体利益,也给了加方以“不合作条款”为由单方裁决的机会,从而对我企业适用高额反倾销税率。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迅猛发展,中国与包括加拿大在内的其他国家在贸易方面的摩擦将不可避免地有所增加,而加拿大为保护其本国产业,也将会越来越多地诉诸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非关税壁垒。为了更好地维护中国企业的利益,并为中国产品进入加拿大市场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在应对加拿大对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中应注意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政府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应诉机制的建设。目前虽然在外经贸部下设立了公平贸易局负责我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指导工作,但由于加方的政府答卷涉及各个部门,多个行业的方方面面的信息,有些问卷的专业性较强,单靠任何一个部门要想按时、圆满地完成政府答卷以及应付加方的核查等工作,都是十分困难的。建议可否考虑根据个案组建由外经贸部牵头,相关部门、商会、行业协会、应诉企业及律师参加的工作组,吸收各方面的专家和人才,各部门协调一致共同应对加方的反倾销等调查。[page]

  2、加大我国对外反倾销调查工作的力度。目前中国对加拿大产品的反倾销指控案仅有1例,而加拿大对华的反倾销诉讼则多达21起,双方的地位极不对称。“最好的防御就是进攻”,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应当“主动出击”,加强我国的对外反倾销指控,以此作为一种对抗外国对华反倾销的策略,这样既可消除外国产品在华的不合理竞争行为,以保护我国产业的安全,又可以使其不敢肆无忌惮地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

  3、通过各种渠道,争取市场经济地位。虽然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议定书中包含有不利于我国在反倾销应诉中争取加方承认我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条款,但我仍应通过多双边等各种渠道,特别是高层互访等途径与加方进行交涉,阐明我方的观点,力争取消不公平的“替代国”标准。加方的有关办案人员对我国目前的经济运行机制缺乏感性认识,往往想当然地认为中国仍是计划经济体制,导致在调查中采取“替代国”的标准来确定正常价值。这样一来,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不仅没有给我国的出口带来好处,相反却成了加方控告我方的把柄。因此,争取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是我国应对加拿大对华反倾销调查的重中之重。为此,应充分利用中加之间业已存在的良好关系,抓住中加高层互访和接触的机会,同时通过中加双边经贸联委会等途径做加方的工作。另外,加强中加双方的反倾销调查机构和主管官员的交流与互访,使加方官员亲身体验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巨大变化,对争取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也是十分有效的手段。

  4、消除畏难心理,积极应诉。最近一个阶段以来,随着中国企业对反倾销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以及国内有关进出口商会和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诉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的加强,中国企业对加拿大反倾销调查的应诉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从最终的裁决结果看,积极应诉的案子的结果都要对我方更为有利一些。今后应切实加强进出口商会和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诉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同时在聘请律师方面应聘请有一定知名度、并在反倾销领域有丰富经验的当地律师为我辩护。为减少企业负担,可采取几家涉案企业联合聘请一位律师的方法,律师费则由各家企业分摊。

  5、加强多边交涉力度。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对那些不执行世贸组织的反倾销规则,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采取不公正的歧视行为的国家,我国应当积极援引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多边途径消除那些不公正、不合理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6、提高我输加产品的档次和质量,合理作价。目前我国出口加拿大的产品从总体上说,大多数是中低档产品,与加同类产品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距。产品档次和质量偏低不仅影响我出口创汇,而且容易授人以柄,遭到反倾销调查。另外,我国的出口产品,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轻工产品,由于我国劳动力成本较低,在价格上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但同时应当看到,有个别企业,为扩大出口,抢占市场,作价过低,有的甚至低于成本,这不仅影响我出口创汇,也导致我国产品遭到加方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因贪图眼前的小利而失去了未来的大市场,实在是得不偿失。因此,建议国内有关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应建立真正的行业自律机制,在产品作价方面适当参考加同类产品的价格,既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加方的反倾销调查,又可提高企业的效益。[page]

  7、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为使我国企业在外国对我进行反倾销立案之前,尽早得到有关信息,建议国内有关部门,如海关、外经贸部、各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联合以及各驻外经商机构联合建立外国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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