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否取消对方的探视权

更新时间:2012-12-03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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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方提出要见小孩的要求是没有办法拒绝的,探视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对方有过分的行为可以报警,自己是不能决定不让对方探视孩子的,中止探视权要由法院来判定。根据《婚

  对方提出要见小孩的要求是没有办法拒绝的,探视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对方有过分的行为可以报警,自己是不能决定不让对方探视孩子的,中止探视权要由法院来判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问题

  我与前妻离婚后,协议孩子归我抚养,每周六前妻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但我发现,每周孩子从其母亲回来后,都对我有抵触情绪,也渐渐不听我的话,经常与我顶嘴吵架。我感觉前妻的探视直接影响了我们父子之间的关系,没有一个和谐的氛围,对孩子的生活、学习都非常不利,我能否起诉前妻取消她对孩子的探视权?

  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明确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而且该条还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确实发现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事由的,可以申请法院中止对方的探望权。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 “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法确定了探视权的可诉性。

  笔者认为,探视权是一种权利,也更加是一种义务。夫妻离婚后,不改变孩子与父母的血缘关系,也不因此减少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探视权从某种程度讲也是为了保障离异家庭的孩子,尽量较少孩子的因父母离婚所带来的伤害。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却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有确实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事由的,并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却属不利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暂时中止其探望权。但这并不代表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义务的免除,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更加具体规定了:“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这说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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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否取消对方的探视权
1. 离婚后,对方的探视权不可以被取消。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一种身份权利,与人身有紧密联系,不能被随便取消和剥夺。即使不直接抚养方对孩子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直接抚养方也只能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暂时中止其探望,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其探望孩子的权利。 2.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关于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当事人可以自行协议;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时,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将依法中止其探望;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其探望。 3.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组织,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得对子女的人身或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离婚后能否取消对方的探视权,有哪些规定
探视权是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一种重要权利,这种权利与人身紧密相连,属于亲属权的一种,是一种身份权利。即使双方解除了夫妻婚姻关系,这一权利也不会因此被取消。然而,如果一方行使探视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组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绝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探视权是不能被取消的。
请问,离婚后,对方能否放弃探视权呢?
探视权不可以放弃,因为探视权既属于法定权利,也属法定义务,不能擅自放弃。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权探望子女,具体行使方式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若欲阻止对方探望,只能依法申请法院中止,不得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 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方式、时间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若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待不利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对于拒不协助探望的有关个人或组织,法院可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得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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