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是否丧失了监护权

更新时间:2014-11-17 14: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案情]魏芳于1997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2005年魏芳带着儿子随同丈夫到广东打工,两个女孩留守家中,随同爷爷和奶奶在农村生活。2005年11月14日,对李红来说是灾难日,这一天,她与丈夫和...

  [案情]

  魏芳于1997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2005年魏芳带着儿子随同丈夫到广东打工,两个女孩留守家中,随同爷爷和奶奶在农村生活。2005年 11月14日,对李红来说是灾难日,这一天,她与丈夫和儿子所乘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丈夫和儿子在这次事故中同时丧生,她也因该次事故致残,截肢了左肢。身心均受重创的她回到家乡,与两个女儿一起同公婆共同生活。后因与公婆就巨额的车祸赔偿款分配发生纠纷,并起诉到法院,婆媳之间反目成仇,魏芳与公婆再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只好离开了婆家,因公婆不允许带走女儿,便独自到自已的娘家生活。嗣后,魏芳时常到学校看望两个女儿,并给女儿购买衣物。2008 年,其公婆以李红没有到家里看望两个女儿,未支付分文抚养费用,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抚养、教育、监护职责,使两个未成年的小孩处于无监护的状态,极大地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魏芳对两个女儿的监护权并变更他们为监护人。

  [审判]

  此案法院按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均是未成年人的的法定监护人,其对未成年子女均享有法定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加以非法剥夺和限制。两未成年人的父亲因车祸死亡后,她们的母亲魏芳是当然的法定监护人,李红为生活在外打工以及因车祸受伤治疗期间,让两女儿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应视为监护权的委托,其并未改变李红作为监护人的地位。魏芳伤愈后,与两女儿共同生活,对女儿不存在伤害、虐待、遗弃等犯罪行为,也不存在明显不利于女儿成长可以依法取消其监护权的法定情形,故对李红的公公、婆婆要求撤销魏芳对两个女儿的监护权并变更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评析]

  当前,在我国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将未成年子女留守在家乡,由爷爷和奶奶或外公、外婆照料,夫妻长期外地务工的现象很普遍,留守下来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是谁?谁履行监护职责?本案便是在上述情形下,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资格变更之诉。被申请人魏芳是否因长期未照料未成年女儿而丧失监护权资格?是否符合法定丧失监护权资格之情形?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家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依据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据此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是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本案中未成年人的父亲虽死亡,其母亲魏芳便是法定的监护人。其它有监护资格的人只有在魏芳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情形下,才具有监护资格。又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以下情形可以取消监护资格:1、对子女有犯罪行为的;2、对子女有虐待行为的;3、对子女明显不利的。本案中作为母亲的魏芳也不具有上述被取消监护资格的法定情形发生,且上述情形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定是否取消原监护人监护权。综上,从我国的法律规定上,作为两未成年人的母亲魏芳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监护人,其没有依法取消其监护权的法定情形发生,故其是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魏芳带着儿子随同丈夫到广东打工,虽然将两个女孩留守家中,随同爷爷和奶奶在农村生活,那是为了生活所需。其后与公婆反目,导致离开两个女儿,是客观现实状况,导致无法再继续照料女儿。其间,魏芳到学校看望两个女儿,并给女儿购买衣物,魏芳的行为表明,她未放弃监护权。上述她两次将女儿留置于公婆照料,应视为是监护权的部分委托,监护权仍然属魏芳所有。不能因此改变魏芳作为监护人的地位。

  魏芳作为两未成年人的母亲,其为法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时其对女儿的监护权又是其一项职责,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由此,魏芳应当履行其监护职责。且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是不准许监护人自行放弃监护权的。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又规定禁止遗弃家庭成员,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其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要求损害赔偿,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遗弃罪的刑事法律责任。

  综上,本案中魏芳作为两未成年人的母亲是法定监护人,在没有死亡,没有丧失监护能力,也没有被人民法院依法取消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发生时,仍应是其女儿的合法监护人,非依法律规定、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撤销魏芳对两个女儿的监护权并变更其他人为监护人。判决驳回魏芳的公婆作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合法适当的。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熊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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