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亲家庭孩子抚养权:争抢与推诿
更新时间:2019-11-14 18: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近年来,单亲家庭引发的未成年子女的问题尤为突出。有些父母因为、经济拮据、住房困难等问题而视孩子为包袱,互相推诿抚养责任。有的则“剑拔弩张”争抢孩子的抚养权。今
近年来,单亲家庭引发的未成年子女的问题尤为突出。有些父母因为、经济拮据、住房困难等问题而视孩子为包袱,互相推诿抚养责任。有的则“剑拔弩张”争抢孩子的抚养权。
今年“六一”儿童节前夕,记者从市一中院了解到,从2007年至今,该院少年法庭共受理抚养类纠纷案件191件。其中,抚养费纠纷案件109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51件,纠纷案件31件。对于变更抚养关系的纠纷案件,哪些该判维持,哪些该改判,以下两起案件十分典型(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案例一:合理确定抚养关系
顾先生与金女士婚后生育一女小芸。1997年离婚,女儿随父亲顾先生共同生活,金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
人民币100元,后增加至270元。
顾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其下岗无业、女儿现就读高中而教育开支较大等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女儿随母亲金女士生活。而金女士辩称其身患多种疾病,且已再婚,经济条件及居住条件都较差,不同意顾先生的诉请。原审法院审理后,以金女士的身体健康状况和居住条件都不适合抚养女儿为由,判决驳回顾先生的诉请。顾先生不服,向一中院提出上诉,并向中学提交了退学
申请书。
一中院法官在审理这起抚养纠纷案件过程中,注意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条件都一般,顾先生甚至拖欠了孩子一年的学费未交。在与孩子接触后,法官又了解到孩子在与顾先生共同生活的过程中,与女儿之间缺乏沟通,甚至偶有打骂女儿的情况发生。
法官首先与孩子所在班级的班主任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协商,详细说明孩子的情况,并恳请学校减免孩子的学费等。学校表示理解和支持,同意免除孩子的学杂费等。其次,法官对孩子的父母亲分别作了法制教育,并对顾先生其打骂女儿并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的行为作出严肃批评,告知他们抚养孩子是父母法定的义务,不应推卸责任。同时,法官还与金女士再婚后的丈夫进行了沟通,得到了他的理解和支持。
法官认为虽然金女士在居住条件方面不如顾先生,但从其他方面来看,孩子与金女士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孩子在宽松、和谐的亲情环境中健康成长,因此,最终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判决孩子与母亲共同生活。最终诉讼各方及涉案关系人均表示能接受。
法官点评:
审理这类案件应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应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尽量平衡父母双方利益,合理确定抚养关系。
案例二:促进改善亲情关系
郑先生(台湾人)和俞女士原来是
夫妻关系,2000年,俞女士生育一子和一女。2008年7月郑先生和俞女士签订,约定两子女随母亲俞女士共同生活,郑先生须一次性支付50万元抚养费或每月支付3000元至50万元为止。后来,俞女士以郑先生不支付抚养费为由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一审判决郑先生须按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在此期间,郑先生以俞女士在探望子女问题上设置障碍为由,提起
探望权纠纷诉讼,要求每周探望子女一次;又以台湾教育、医疗条件好于上海为由,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要求两子女随其共同生活。一审判决郑先生探望权纠纷诉讼胜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败诉。后来这起纠纷案件的败诉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一中院法官审理发现双方当事人因婚姻期间积怨较深,互相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少年庭法官采用以亲情为“杠杆”、明确案件争议焦点在于
离婚协议是否有效,以及由哪一方当事人抚养子女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并发现,虽然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较为激烈,但都是为了子女着想,都希望子女有良好的成长环境。为此,法官看准时机,提出较适宜的调解方案,最终促成了调解协议的达成:二个孩子仍归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page]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未婚子女抚养权,孩子目前跟着男方,我想变更抚养权可以吗
您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因此,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