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有证据证明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抚养权。具体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况证明:
1、工作性质;
2、工作环境;
3、收入状况;
4、居住条件;
5、文化程度;
6、性格修养;
7、其它家庭成员状况。
此外,还可以提供对对方不利的证据,以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如,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等等。
法官在审理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时,首先,需要看子女的年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是由母亲抚养,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可以判决男方抚养。对于2到8周岁的子女,法官主要考虑平时谁对孩子照顾更多,目前跟随哪方生活,双方的经济条件、教育背景,一方是否有不良嗜好等因素综合考虑。8周岁以上的子女,主要看孩子的意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子女已满两周岁,夫妻一方有特殊情况,比如一方已经丧失生育能力,或者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法官可以对其优先考虑。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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