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可变更孩子抚养权
更新时间:2015-06-1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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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另行起诉。
李某和女子王某婚后生育一儿子东东,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在法院的调解下协议离婚,约定儿子东东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儿子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王某没有履行抚养儿子东东的义务。为了能够让孩子健康成长,李某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前妻承担一半的抚养费。两人离婚9年多了,李某有权利要求变更抚养权及要求其承担抚养费吗?
荣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另行起诉。该《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由此可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并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出现上述所说的几种情况,就可以申请变更。本案中,李某完全可以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前妻承担一定的抚养费,但是必须要向法院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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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变更前夫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之后,是能依法变更孩子抚养权的。如果是双方协议变更的,只要双方都同意变更抚养权,并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生活,就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如果双方对变更抚养权没有达成协议,但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具体来说,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