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扶养费案件,自法院立案之日起,适用普通程序的六个月内判决;适用简易程序的三个月内判决。
2、被扶养人生活困难的,可以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3、《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其权利发生效力减损的制度。《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文将诉讼时效的客体规定为民事权利。但民事权利种类众多,并非所有民事权利均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只有像请求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返还借款请求权等纯粹的要求金钱支付的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可见该条文将作为诉讼时效客体的民事权利限定在纯粹的债权请求权。
2、诉讼时效不适用于基于身份关系的债权请求权。这一类的请求权主要是指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以及因亲属关系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是基于身份权所附带的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对于该类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应以其是否关系公序良俗为准。一般而言,对于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权,尽管其带有浓重的财产内容,但由于其关涉人的生存,义务人若不支付上述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影响公序良俗,故对该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以保障生存权这一基本人权。
3、基于身份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特殊计算点。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权是基于当事人的特殊身份,而享有上述请求权的身份可能存在一定的期限,故上述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并非是永久的,而必须以特殊身份的存续为条件。例如,在赡养法律关系存在的情形下,被赡养人享有给付赡养费请求权,被赡养人死亡,该请求权主体不存在,该请求权也不存在。在抚养关系案件中,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抚养法律关系不再存续的情形下,给付抚养费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起诉:写好起诉状提交到法院。
2、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在5日内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告知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证据的范围)。
当事人的追加。
4、开庭审理:
(1)时间:答辩期届满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后进行。
(2)程序:开庭3日前用传票通知当事人,用通知书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3)确定开庭日期:开庭前3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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