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费的发放规定

更新时间:2014-10-14 10: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为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及时做好2008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兑现工作,依据县政府舒政[2006]40号文件及舒人口委[2006]36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一、独保费发放对象条件标准及形式1...

  为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及时做好2008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兑现工作,依据县政府舒政[2006]40号文件及舒人口委[2006]36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 独保费发放对象条件标准及形式

  1、独保费发放对象为全县16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领证家庭。

  2、独保费发放标准为独男户每年不低于60元,独女户每年不低于72元。

  3、2007年度已享受独保费自2008年元月开始兑现。

  4、2006年元月1日至2007年7月20日已领证尚未兑现独保费的从领证之月起兑现。

  5、2006年元月1日前领证的自2006年1月开始执行。

  6、独保费发放到2008年12月。

  7、2008年度独保费申报审批工作截止日期为2008年6月30日,即2008年6月30日后领证对象独保费自领证之月起发放,2009年度兑现。

  独保费发放形式是通过财政涉农补贴资金打卡发放,名册由计生委通过网络提供名单再交乡镇财政所审核后编制发放花名册交乡镇农村信用社打卡。

  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在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独保费继续由所在单位发放,国有集体企业以前已一次性领取独保费的一再领取。

  二、独保费管理与监督

  独保费发放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持村级严把事实关,乡镇严把政策关,县人口计生委严把报批审核关。县人口计生委将进行随机抽查,对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将予以通报并纳入乡镇年度主生工作考评实行按例扣分;同时追究把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该发放独保费而发放的除追回已发放的部分外,同时扣除责任乡镇的同等资金。

  乡镇计生办办理申领手续的,不准收取对象户任何费用,光荣证户口簿复印由计生办负责并不得收取费用。在检查督查中如发现有收费现象将按计生乱收费予以扣分,并纳入年度考评。

  三、对1992年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已超16周岁,当年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要求领取的,可以领取但不享受独保费。

  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现要求补办的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凭当年工资发放花名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始申请表,双方单位证明方可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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