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父亲”诉请变更抚养权

更新时间:2012-12-03 21: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丈夫与妻子离婚时争得了儿子的抚养权,谁知多年后却发现儿子并非亲生,想把孩子还给生母,母亲却以生活困难为由不要。孩子最终归谁抚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

  丈夫与妻子离婚时争得了儿子的抚养权,谁知多年后却发现儿子并非亲生,想把孩子还给生母,母亲却以生活困难为由不要。孩子最终归谁抚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张梁(化名)与王燕(化名)1987年结婚,1990年3月生育一子名张成(化名)。婚姻期间,二人关系并不和睦,张梁一直怀疑王燕生活作风不正。1992年5月22日,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二人离婚,当时约定张成随母亲一起生活。1993年和1994年,张梁两次向法院起诉,希望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经杨浦区法院调解,王燕同意孩子变更为随张梁共同生活。10年之后,即在2004年6月,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梁与张成根本不是亲生父子关系。之后,张梁就以张成与他无血缘关系,要求法院重新变更为王燕抚养,并要求王燕返还他已支付的抚育费18000元。

  法庭上王燕辩称,张成确实是她与其他异性所育之子,但是张梁应该早就能从常理推断出来。孩子在张梁处抚养,原来张梁并无异议,现在之所以他要起诉变更抚养权,是由于孩子现在身体情况不好他才提出的。王燕特别提出,现在她生活困难,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希望张梁继续抚养孩子,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认为,张成与张梁既无血缘关系,也未办理收养手续,张梁对张成并无抚养义务,而亲生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所以王燕应当抚养张成。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张成随王燕共同生活,同时王燕返还张成已发生的孩子抚育费18000元。判决后,王燕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生活困难不能阻却生母抚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履行抚养义务是父母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这里的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因血缘关系而形成,另一类则是通过收养关系而形成。如果没有这两类关系,一般不认为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在上述案件中,曾作为父亲的张梁与张成一无血缘关系,二无收养关系,尽管他们因为一起生活在感情上已可能类于父子关系,但这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父子关系,也就是说张梁没有抚养教育张成的法定义务。而对于王燕来讲,她是张成的亲生母亲,这是不争的事实,尽管其称生活困难,但生活困难问题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而不能成为其逃避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理由,所以法院一审和二审都判决其必须抚养张成。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婚姻家庭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72284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抚养权变更。
如果协商不好,可以起诉。
我想变更抚养权。
建议带好材料直接与律师面谈.
抚养权变更,
协商或是诉讼处理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变更抚养权,我要变更抚养权
可以先和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去法院起诉。如果对方有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清形,变更抚养权应该能够得到支持。
你好,我民间抱养了一个孩子
抱养孩子后,确实需要办理收养登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此外,收养人还可以选择签订收养协议,并
可申请强制执行多长时间不支付抚养费?
你好,下了判决不给的话可以申请执行
父母把未成年孩子赶出家门怎么办
针对父母把未成年孩子赶出家门的问题,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寻求法律援助、报警或向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求助。选择处理方式时应考虑孩子的安全和权益保护,以及尽快恢复其正常的
单亲家庭子女成年后变更抚养权会对双方父母及子女本人造成什么影响?
抚养权变更可通过协商或诉讼进行。选择协商可保持家庭和谐,减少冲突;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双方情况和子女利益作出判决。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