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条件】要考虑扶养人的能力

更新时间:2019-11-15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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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于1994年9月在打工期间同居,刘某怀孕,生下一子。之后,儿子随孙某及其母亲郑某一起生活至今。2002年7月7日,被告孙某与曹某登记结婚。现刘某向法院起

      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于1994年9月在打工期间同居,刘某怀孕,生下一子。之后,儿子随孙某及其母亲郑某一起生活至今。2002年7月7日,被告孙某与曹某登记结婚。现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审理中,曹某向法院表示其月收入为人民币2000余元,愿意与被告一起共同抚养孩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生之子出生后虽一直由被告的母亲郑某照顾生活,但现在郑某已年迈多病,自己生活发生困难。且孙某经医院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郑某作为孙某的法定监护人,难以同时照顾儿子和孙子。而刘某年轻健康且生活有保障,丈夫亦明确表示愿意与其一道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所生之子改由原告刘某抚养至18周岁止。

      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的关键在于变更抚养关系要考虑扶养人的条件。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由谁抚养子女为妥,应当从有利于子女成长、学习、生活的角度,考虑父母双方实际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综合考虑。如果原先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再具备继续抚养孩子的条件和能力,或另一方认为自己的抚养条件和能力已明显优于对方,孩子的父或母可以诉请法院变更抚养关系。在处理子女抚养权的变更问题时,法院主要考虑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具体审查扶养人的能力和条件,即扶养人给予子女的生活和受教育的条件。在具体案件中,法院根据比较希望承担抚养权的父或母(或法定的抚养权人)的条件与能力,作出由抚养条件明显处于优势的一方抚养子女的裁决。

      本案中,刘某与孙某生育一子时,孙某身体健康,生活环境相对稳定,且有母亲帮助其照顾孩子;而刘某没有固定住所和固定收入,不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因此孩子自出生起就随孙某共同生活,以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2002年,孙某本人患有精神疾病,需要其母亲郑某照顾,而孙某的母亲已年迈,没有足够精力照顾儿子和孙子,因此孙某不再具备直接抚养子女的能力。而被刘某与案外人曹某结婚,婚后生活稳定、居住条件良好,其配偶亦明确向法院表示愿意共同抚养孩子。相比之下,刘某的抚养条件已明显优于孙某,因此刘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依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另外,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双方所生之子是在没有合法婚姻的前提下所生,属于非婚生子,但其有关子女的权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在抚养关系中,对其被抚养权同样应按婚生子女的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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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领养孩子的条件,现在无能力扶养第三个孩子,证明他们没有能力扶养,有送养的条件呢?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了婚的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送养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生父母双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之一是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双方一致同意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者例外。 就你的情况看,你虽常年在外打工,但与家里仍有联系,不属于查找不到之情形。前夫在能联系到你的情况下,未征得你同意便擅自将孩子送养给他人,这明显违反了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因此该收养关系无效。 现在,你可以向收养人解释上述规定,并要求领回孩子。若收养人拒绝归还,你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以要回孩子并恢复你的抚养教育权利。
想在离婚的协议里加上一条关于抚养权的,因为现在还没有能力抚养小孩,所以想等自己有能力抚养小孩的时候接
离婚协议中可以这样约定,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应当尽量表达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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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边咨询法律问题具体是什么,双方有没有进行调解,可以诉讼
你好,想咨询的问题是什么,民事案件可以法院诉讼后调解,具体讲一下
你好,你是咨询什么事情的,可以具体描述,双方有没有协商调解
你好,是咨询什么民事案件,稍后给你咨询解答你好,这边是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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