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12-02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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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90年6月吴志英与周东根之子周小林结婚。结婚后,因吴志英有一定程度的痴呆,做家务、干农活需他人指教,生活较为困难,夫妻感情一般化。婚后生有一儿一女,吴志英结扎。

  1990年6月吴志英与周东根之子周小林结婚。结婚后,因吴志英有一定程度的痴呆,做家务、干农活需他人指教,生活较为困难,夫妻感情一般化。婚后生有一儿一女,吴志英结扎。1999年3月周小林因病去逝。吴志英生活很困难,无力维持三口这家,于同年6月回娘家住,2个孩子留在周东根处抚养。2000年7月吴志英与张军结婚,感情很好,但因吴志英已结扎不能再生育,故希望从周东根处要回一个女儿自已抚养,周东根不同意,吴志英遂于2003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吴志英要求抚养一个女儿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其请求应受法律保护。  第二种意见:吴志英有痴呆症,其自身生活尚须他人维持,怎能抚养小孩?故不支持吴志英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999年3月,周小林病故。吴志英生活很困难,无力维持三口之家,于同年6月回娘家住,2个孩子留在周东根处抚养。根据《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因此,周东根抚养2个孙子女是有法律依据的。  2000年7月,吴志英与人再婚,在生活上比较宽裕,在经济上具有了抚养能力,而她本人又因结扎而不能再生育,从而提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由自己抚养一个女儿,但本人仍患有一定程度的痴呆症。对于这种情况怎样处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吴志英患有一定程度的痴呆症,但并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抚养子女的问题上,她的智力和行为能力并无什么障碍,有民事行为能力,况且周东根现已年老体弱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继续抚养2个小孩。因此,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应当支持吴志英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由其抚养一个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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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要看哪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抚养关系的变更
你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你查询啊。 如果还不清楚可以电话咨询
变更抚养关系
扶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如一方的生活确实困难,可变更扶养权。
律师解答动态
张英律师
张英律师
1分钟前
离婚要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光是不信任,不一定会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但是如果认为过不下去了,可以和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2分钟前
首先,大家坐下来好好沟通,回忆当初分家约定和老人种地情况,明确各方意愿。若能协商一致,可拟定协议确定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8分钟前
账号被冻结可能是因违反使用规则、涉及违规交易或安全风险等。要弄清楚冻结原因,可通过账号内提示的渠道去
你好,具体是怎么被骗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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