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网友提问:
2003年5月我父亲出钱,并用我的公积金贷款买了一套房子,写上我和她的名字。到现在我们还没有开结婚证书,不是我不想,是她不想。不久前,发现她在外不检点,互相沟通实在没法继续。现在,她先下手,把房产证连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以及我的存折、保险单子,和其他一些合同都拿走了,而且也拿走了很多衣服鞋子,首饰等许多东西。还有,在此期间,我们买了一辆车,但写她的名字,钱是双方的,但用她的存折。电话找她,不接。感情到此,应该是破裂了。现在请教律师,如何分割房产,是否她有资格分一半?车子的归属问题?另外,她采取逃避策略,我该如何应对?
找法网律师回复:
如果你们已经同居,则为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你说你出资购买了房子,共同出资购买了车子,这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才能认定,否则会按照房子及车子的登记的主体来确定财产的归属。对于其他东西,你可以在举证的基础上要求返还。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何谓“共同所得”,一般认为形成同居双方共有财产的“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何谓“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也就是说,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司法实践中,下列财产一般认定不属于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
1、一方同居前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
3、一方在同居期间继承的财产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