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同居生活引发的子女抚养纠纷

更新时间:2015-08-16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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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张你才是与被告王某在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王某甲由被告王某抚养,原告张女士从2014年11月起,于每月28日前给付被告王某当月子女抚养费300元,直至王某甲年满18周岁止。

  张女士与王某于2005年2月办理的结婚登记。2006年9月生育一女,后因感情破裂在法院的主持下协议离婚离婚一年后,张女士与王某又在一起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复婚手续。2010年8月双方又生育一子,2012年过完春节两人解除了同居关系,现张女士起诉至寿县法院要求王某抚养非婚生子王某甲,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

  鉴于该案件的特殊性,法院工作人员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张你才是与被告王某在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王某甲由被告王某抚养,原告张女士从2014年11月起,于每月28日前给付被告王某当月子女抚养费300元,直至王某甲年满18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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