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及财产的处理

更新时间:2012-12-03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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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δ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δ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δ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δ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但是,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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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 [1]《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十二条
  •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十六条
  • [9]《关于人民法院审理δ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
  • [10]《关于人民法院审理δ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 [1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δ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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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房产及财产纠纷
可以直接向当地有关部门咨询。
同居期间财产问题
你好,双方的财产约定如果是双方自愿没有胁迫,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的。
同居期间财产问题
同居对房子的归属没有影响,不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动态
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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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钟前
在云南,完成高二学业并不等同于高中毕业,无法直接获得毕业证。建议咨询当地教育部门了解具体政策。
刘同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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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钟前
你好,依据你们的合同确定
刘朋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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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分钟前
你好,是否有对应转账凭证
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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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钟前
根据现行政策,1954年1月20日出生者需满足特定条件方可领取高龄补贴,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确认。
邱庆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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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分钟前
你好,请问发生了什么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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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分钟前
你好,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可以详细说一下情况,以便给你更好的解答。
张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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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钟前
请问您这个事情涉及多少金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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