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19-11-03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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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其具有以下特点:

  1、未登记;

  2、不以夫妻名义生活(与事实上的重婚区别);

  3、具有公开性(与姘居的区别);

  4、有固定住所

  5、持续较长时间在一起共同生活;

  6、有稳定的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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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1. 男女双方未领取结婚证的,可通过协商直接解除同居关系,因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需注意,若同居关系产生于1994年2月1日前且双方当时已符合结婚条件,则视为事实婚姻,解除需采取协议或诉讼方式。 2. 法院对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不予受理,但涉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将受理。 3. 未依据民法典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时,应区分情况处理:在特定时间前,若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按事实婚姻处理;在该特定时间后,若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登记,则按前述规定处理。
怎样认定同居关系
认定同居关系:一般情况下,自行共同生活的人员,即可确认构成同居关系。 未依据民法典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会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照相关解释处理。 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中,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属于一方所有,否则视为共同共有。
法律上如何认定同居关系
在我国现行法上,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两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 (一)》)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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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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