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齐齐哈尔拜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郭某对已履行完的退彩礼款协议反悔,要求返还其他财物的请求,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
据了解,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女)经人介绍于去年2月14日订婚,4月18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同居前,原告郭某分两次共给被告方过彩礼款 150000元。由于相处不睦,双方于同年7月1日解除了同居关系,并经协商,达成返还113700元彩礼款的协议,此款已履行完毕。后原告郭某觉得吃亏,便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方再退还彩礼款42300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不同意再退还彩礼款,因为原告给的彩礼款150000元,现已退回113700元,购买结婚用品花了近27000元,也全都给了原告,所以不同意退还。
拜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解除同居关系后,达成了返还彩礼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解协议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且合同已履行完毕,亦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显失公平等法定事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决对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