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自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出台以后,"非法同居"的概念已经退出法律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这一法律概念。 其次,实践中,除非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同居行为,即可认定同居事实。否则还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首先要有证据证明同居双方居住一处;其次还得证明共同居住已经有较长一段时间,比如两三个月等。一般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同居地基层组织(如居委会)关于双方同居的证明;
2、同居者同居地邻居,包括同居者共同居住的租赁房的户主提供的关于双方同居的证言;
3、同居者共同生活的照片、音像资料;
4、其他足以说明双方共同生活的证据材料(包括双方的来往书信、聊天记录等)。
非法同居一般是不会被处罚的。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
当然要看同居的双方的具体情况的,如果一方是已婚并且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而以夫妻名义进行公开同居的话,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即重婚罪。这样的罪名是属于不告不受理的,也就是说需要由原告的起诉法院才会受理。
不存在以上情况的话,目前在国内是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非法同居与合法婚姻关系相对而言,简单说就是在没有办理正式结婚登记手续前的男女共同居住生活。
根据《新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吧具有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又人民法院根据无过错方原则判决。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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