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共同财产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4-09-03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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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同居期间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历来是当事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判案的难点。人民法院受理同居财产分割案件时,首先先认定哪些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然后才对财产进行分割。同居共同财...

  同居期间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历来是当事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判案的难点。人民法院受理同居财产分割案件时,首先先认定哪些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然后才对财产进行分割。

  同居共同财产的认定

  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

  (1)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

  (2)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法院酌定判决;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地擅自处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独立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6)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7)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8)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9)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仍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对待。

  (10)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对外仍视为个人债权、债务,但双方之间一般应按共有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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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认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如果是可以分割的共有财产,按双方所占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可以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如果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该所有人,不予分割。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居关系是否具有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同居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怎样认定
同居认定共同财产如下: 1、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其财产依法并不属于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收入; 3、也不属于一方当事人专用的生活用品等。法律依据:同居认定共同财产如下: 1、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其财产依法并不属于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收入; 3、也不属于一方当事人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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