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对一起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莹莹支付原告林明39万多元,双方按相应比例承担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
白手起家,赚了不少钱却最终分手
2000年,林明(化名)和北方女孩莹莹(化名)相识了;2001年,在莹莹的提议之下,林明搭建网站,从事对外油画贸易,林明负责管理网站?莹莹负责拓展业务。随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林明把财务工作全部交给她负责,业务往来款的存折也由莹莹保管。
2003年年底,林明和哥哥提了近50万元,与莹莹一起到国泰大厦去支付购房首期款。莹莹坚持要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产,林明并不赞成。后来,莹莹还是以未婚的身份办理了按揭。
2004年,因为家庭的缘故,两人分了手。林明去查询网站的业务往来账户时,发现存折里只剩下了7元钱。
恋人反目,为争财产对簿公堂
林明将昔日的恋人莹莹告上法庭,认为莹莹以不正当手段将他的80万元存款占为己有,其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构成侵权。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该案法律关系性质为同居财产分割,因此,林明把一开始的“不当得利”诉求变更为分割同居期间财产121万多元,其中包括111万多元存款及价值10万元的油画。林明要求分得共同财产中的80万元。
在法庭上,莹莹则辩称,两人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法律对于“同居关系”的处理并无明文规定,因此林明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她认为,就算要分,林明提出的财产数额也和事实不符。她作为经营上的合伙人,在这三年期间付出了辛勤劳动,也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有权分得相应财产。最后,她提出,要是按同居财产的分割来处理,也应该按照2004年两人分手时剩下的财产来分。
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共有财产
法院认为,两人在同居期间共同经营所得的财产,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在双方发生矛盾后,莹莹以个人的名义在2003年12月16日购买了国泰大厦的两处房产。以这个日期为界限,法院认定,自购买房产之日起到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后的2004年2月23日止,莹莹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的74万多元和自己保管的存折中取出的4万多元共计79万多元,为双方经营积累的共有财产。双方在贸易业务中各自发挥了优势,很难确定双方在经营中的地位、贡献大小等,按照双方各50%在这个基础上予以分割。因此,法院判令莹莹支付林明39万多元,双方按相应比例承担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
法官说法[page]
本案的审判长说,本案既不同于夫妻财产分割,也不适用于合伙人财产分割条款;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纠葛,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位法官称,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会受理,但要求分割同居双方财产的,法院必须受理。一般说,同居关系中,财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认定是谁的。另一方不同意,则必须提出充分证据。法院审判中,将重点关注此类争议财产是否属于同居双方“共同购置”或者“共同创造”。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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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有关人士表示,婚姻家庭案件类型的多样化,是近年来的显著特点。但是,从现行法律看,规定过于原则,审判中急需统一尺度。集中表现在,婚姻法修改后,对非法同居、婚姻效力、夫妻财产制度、家庭暴力、离婚过错赔偿、子女探视权等问题的规定都很原则。而在财产争议中,对一些非金钱和实物的票据、股权、经营权、知识产权、智力投资等利益,法院难以分割或者不能确定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