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具体操作程序是:
一、外国人要在我国收养子女,首先应在其居住国申请,得到居住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核同意。
二、申请在我国收养子女的申请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 年龄;
2、 婚姻状况;
3、 职业、财产、经济收入;
4、 个人的健康状况;
5、 收养人有无受过刑事处罚。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国有权出具该证明的机构出具,并经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经外交机关授权机构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并提供经翻译核对无误的中文文本。
三、申请在我国收养子女的外国人应与我国的送养人签订书面的收养协议书,双方共同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子女收养登记。
四、收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共同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我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不准在我国收养子女。
知识延伸:
办理涉外收养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一)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应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 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收养人将所有证件和材料通过常住国政府批准的收养组织寄往中国收养中心。
中国收养中心批准申请人的收养申请后,向收养人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向自治区民政厅发出《涉外送养通知》。
(二)送养人须提供的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
3、被收养人户籍证明;
4、被收养人的成长情况报告;
5、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
7、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8、年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9、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