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收养与事实收养有什么联系?

更新时间:2012-12-04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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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核心内容: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行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

  核心内容: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行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准收养关系与事实收养关系有什么区别?

  1、原来是准收养关系,纠纷发生时已经转化为事实收养关系。此时应根据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持续达5年以上而分别予以处理:已经达到5年的,依据时效取得原则赋予其法定收养的效力;未达到5年的,适用事实收养关系撤销制度处理。

  2、原来是事实收养关系,纠纷发生时已经转化为准收养关系。如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不满40周岁,如果符合其他收养条件的,属于夫妻离婚或妻子死亡前共同抚养,现由男方抚养的情形以及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收养亲生父母下落不明的弃婴,但未办理收养登记,又经批准生育子女的情形,若查明均不存在被收养人权益遭受侵害情形的,可以事实收养关系发生之日为时效期间的起算点适用时效取得制度,同时辅之以撤销制度配套。

  3、原来是准收养关系,纠纷发生时仍然是准收养关系。此时应根据所欠缺的实质要件的性质灵活处理。如案例二所欠缺的实质要件是收养人在收养前已生育一子,此时应查明收养期间是否存在对被收养人的虐待、歧视,若存在,应认定收养关系无效,若不存在,则应适用时效取得制度,时效期间以10年为宜,时效期间未届满而起争议的,依撤销制度处理;若收养人罹患不适于被收养人身心健康疾病的情形以及依据伦理、道德不宜建立养父母子女关系的,则应认定收养关系无效,可以找到被收养人亲生父母的,交由其亲生父母抚养,无法找到亲生父母或者亲生父母、监护人缺乏抚养能力的,交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其收养类型主要有: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生前收养和遗嘱收养。也可以依法解除。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相关法律链接:根据《收养法》第七条规定, 收养人申请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第十条规定, 收养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当事人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询问或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或调查记录。

  (三)登记。经审查,凡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凡不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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