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协议的作用是什么
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的有关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收养协议中约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为收养涉及到了人身关系,我国法律不允许对人身关系进行约定,因此收养关系的生效是从登记之日开始的。
二、收养协议的内容有哪些
1、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关系;
2、收养的原因;
3、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的意思表示;
4、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5、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
6、收养开始的时间;
7、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三、书写收养协议注意什么
1、明确收养人和送养人的主体资格
收养人和送养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该收养协议将无效,所以当事人在签订收养协议时,应当从以下方面了解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1093条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年满三十五周岁。
④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特殊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 【收养子女的人数】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共同收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特殊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送养人的条件是:
①孤儿的监护人;
②社会福利机构;
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④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2、写明收养协议具体内容
收养人和送养人需将双方达成的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具体内容加以明确,以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实践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常常涉及到继承、抚养问题纠纷。所以建议在收养协议中明确指出:
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
②有互负抚养的义务
③有互享继承的权利
④收养人对被收养人,有管教培育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