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为生二胎起诉养女解除收养关系
更新时间:2015-02-05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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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刚满18岁的玲玲被养父母告上了法院,诉状中养父母称玲玲不知感恩对他们不好,为此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赔偿5万元抚养费。但玲玲却给出了另一番说法,称养父母其实是想生育第二胎。昨日,从广州萝岗法院获悉,...
刚满18岁的玲玲被养父母告上了法院,诉状中养父母称玲玲不知感恩对他们不好,为此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赔偿5万元抚养费。但玲玲却给出了另一番说法,称养父母其实是想生育第二胎。昨日,从广州萝岗法院获悉,经该院调解,玲玲与养父母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放弃追索5万元抚养费,而玲玲也承诺将来工作后尽赡养义务。
玲玲称,为满足养父母合法生育二胎的报恩之心,她曾陪同他们去民政部门要求办理解除收养关系,但被民政部门拒绝。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存在虐待养父母的情况,一直是心存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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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收养了一个孩子。我想解除收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