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放宽收养子女条件
更新时间:2019-11-29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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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政部于今年5月25日发布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后,广东省民政厅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广东收养子女实施新规
民政部于今年5月25日发布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后,广东省民政厅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广东收养子女实施新规定,条件放宽程序统一。
据统计,自1992年《收养法》颁布实施至1998年底止,广东省各级民政部门共办理收养登记11615条,其中国内公民收养7777宗,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收养3838宗。《收养法》在实践中局限性主要包括收养条件规定过严和收养程序不统一。
新颁布的《收养法》修正案对此做出了相应的修改。一是适当放宽了收养条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弃婴和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将收养人的年龄下限由35周岁改为3 0周岁。二是统一了收养程序,规定国内公民收养应向县级民政部门登记;华侨、港澳台同胞收养需向地级市民政部门登记;外国人来华收养必须亲自向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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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的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