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二)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三)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被收养人已有配偶的须征得其配偶同意。
此外,被收养人也应该具备以下的条件,才适合收养,这样才有利于收养家庭和被收养家庭的和谐。
①被收养人一般应为未成年人,这同样是由收养的性质决定的。以未成年人,特别是7岁以下的儿童为被收养人,有利于培养被养子女与收养人间的感情,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为了照顾某些年老体弱又无子女的人,我国现行政策允许他们在确有必要时收养一个成年人为子女。虽有子女但因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履行赡养老人义务,也应满足老人收养成年子女的合理要求。收养成年人时,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年龄差须达对岁以上,被收养人须为未婚青年。
②被收养人须无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每对夫妻只能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如果被收养人是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患者,对收养人及其家庭是十分不利的。一般说来,收养人也是不会同意的。收养人明知被收养人患上述疾病仍愿收养的,自应准许。
③独生子女不得被收养。独生子女不得为被收养人。也是实行计划生育的要求。如独生子女被收养,会成为送人再生育的借口。
再者,在被收养人已有识别能力时,尚须征得其本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