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收养人无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2、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3、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如精神病等。
另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弃婴的收养手续应按照以下规定:
(1)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收养人可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浙江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关出具《子女情况证明》。
(3)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需要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体检证明。
(4)由县(市、区)民政局按有关规定发布弃婴(儿童)寻亲公告。
(5)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检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公告期满60天无人认领的,收养人可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弃婴应当按规定办理收养手续后办理户口登记。
第二十一条收养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二十二条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二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由该机构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该机构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四条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民私自收养,但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
第二十六条对非亲生子女(包括公民个人收养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落户的,必须报请市级公安机关刑侦技术部门采集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确认非被拐卖儿童后,再办理落户手续。
可根据以上规定,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因此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收养弃婴是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来执行。以上内容给我们详细介绍关于收养弃婴需要的条件和手续的相关知识等相关信息,还为大家拓展关于收养弃婴该如何上户口的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相信大家有了初步的了解。如果还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