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的成立

更新时间:2019-11-29 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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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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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
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属于事实收养关系。是否属于独生子女建议咨询计划生育部门。
收养关系成立与否
如果收养手续没有变更,则收养关系没有变化;
律师解答动态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分钟前
这种情况可先收集受伤证据,像医院诊断证明、现场照片等。与建设方沟通赔偿事宜,讲清因设施缺失和质量问题
请问遇到什么法律问题需要解决,能详细说说吗
潘为律师
潘为律师
5分钟前
可以与对方先沟通协调,协调不成可以进行诉讼。
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9分钟前
您好纯合资企业取暖福利无国家强制规定,取决于企业自身政策或劳动合同约定
于奇生律师
于奇生律师
10分钟前
由郑州发往北京的。保安公司他们说还给我返费。5000元能不能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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