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送养女儿 丈夫主张收养关系无效胜诉

更新时间:2019-11-29 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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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妻子在家生下女儿后擅自送给他人收养,而丈夫在外打工对此一无所知。3月30日,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收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刘某、张某送养女儿给被告史某、汪
妻子在家生下女儿后擅自送给他人收养,而丈夫在外打工对此一无所知。3月30日,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收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刘某、张某送养女儿给被告史某、汪某收养的收养关系被判无效。

  2001年2月24日,张某在益阳市一家个体医院生育了二女儿,她擅自做主将女婴送给丈夫刘某的外甥女汪某、史某夫妇收养。汪某收养女婴后,为其上了户口,取了名字,但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收养手续。此时张某的丈夫刘某在外打工,对这些毫不知情。得知真相后的刘某要求汪某和史某归还女儿,但汪、史两人拒绝归还。刘某、张某遂将汪某、史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将亲生女儿送人收养,但至今未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且生父刘某对送养一事不知情,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收养关系理应无效。据此,法院作出了开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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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收养了一个孩子。我想解除收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