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的抚养权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5-07-22 14: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1992年收养法实施后新的收养未办登记的,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案情】

  原告王某(女,28周岁)与被告许某(男,29周岁)于2008年3月份登记结婚。但婚后因王某的身体原因未能生育子女。双方经商议于2012年3月抱养一男孩取名许某某,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2014年2月,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许某离婚,许某同意离婚。但对许某某的抚养权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均要求抚养许某某。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收养子许某某的抚养权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事实收养关系下,法院应当对许某某的抚养权和婚生子女一样做出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应对许某某的抚养权做出处理,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许某夫妇与许某某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施行后,法律上不再承认事实抚养关系。该《收养法》对子女收养关系的成立规定了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该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依法进行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本案中原、被告婚后无子女,也达到年龄,符合子女收养的实质性要件,但是由于双方未到县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因此收养关系并未成立。

  原、被告与未经登记而收养的许某某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只有存在血亲关系,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这种血亲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关系和拟制血亲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本案中因原、被告与许某某之间收养关系未能成立,他们之间不存在拟制血亲。如果法院判决许某某随任何一方生活,就等于强制性地施加给其中一方抚养的责任,而这种责任的承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法院不应对许某某的抚养权做出处理。

  (作者:王义江 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想离婚,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怎么处理?
您好,根据中国法律,关于涉外离婚的抚养权问题,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 不过,在实践中,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一般由国外一方抚养,如果相反在国内的也是一般由在国内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 针对以上回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联系或转为一对一咨询,会给您更详尽的解决建议。
离婚子女抚养权,该怎么判?
你好,关于抚养权方面,要按照哪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抚养等因素来判断。2岁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给母亲抚养,10以上的孩子,要听取孩子的意见.若有两个小孩,原则上是一人抚养一个小孩的.没有扶养孩子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是未抚养孩子一方收入的20-30%。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具体抚养费的确定要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孩子可能的实际生活花费来确定。具体情况建议来电与我详细咨询。
离婚如何分配子女抚养权
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归女方抚养,超出两周岁则要从有利于孩子的教育成长等因素综合考虑孩子的抚养权。
律师解答动态
是工作受伤,还是意外,具体是什么情况
你好,新生儿出生证明一般需要女方亲自签名。
应及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对不合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方案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