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陈男和陈女之间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但不是自然血亲关系。对于拟制血亲是否属这里所指的血亲,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学理上也存有争议。但婚姻法禁止血亲之间结婚,主要是从生物学意义上考虑的,是为了实现优生优育的目的。因此,这里的血亲仅指自然血亲,不包括拟制血亲。陈男和陈女之间没有自然血亲关系,因此他们之间可以结婚,这也是符合我国民俗习惯的。
(一)父母婚变是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前提条件但非解除条件;
(二)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是形成拟制血亲的必要条件;
(三)持续一定时间的抚养或赡养是形成拟制血亲的另一必要条件;
(四)当事人的意愿应成为是否形成拟制血亲的重要参考内容。
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亲生父 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 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至于拟制旁系血亲间的通婚,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 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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