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养法》的立法原则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4-04-18 17: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本文介绍了我国《收养法》的立法原则有哪些,收养制度涉及人身和财产,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养制度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到家庭的和睦、社会的和谐。

  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收养法》的立法原则有哪些,收养制度涉及人身和财产,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养制度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到家庭的和睦、社会的和谐。

  收养制度涉及人身和财产,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养制度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到家庭的和睦、社会的和谐。

  我国《收养法》的立法原则有哪些

  ⑴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

  ⑵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收养关系涉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因此,《收养法》的内容必须同时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双方合法权益的平等实现。

  ⑶平等自愿的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之一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自由表达其真实意思,即平等自愿原则。收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收养关系也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原则。

  ⑷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因为收养行为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直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从维护社会公德的立场,对收养子女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制约。

  ⑸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生育制度和家庭制度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对生育关系的法律高速和对收养关系的法律调整应当协调一致。处理收养领域的一些具体问题,也不能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要求。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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