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处理收养子女的抚养权
更新时间:2014-05-15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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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王某(女,28周岁)与被告许某(男,29周岁)于2008年3月份登记结婚。但婚后因王某的身体原因未能生育子女。双方经商议于2012年3月抱养一男孩取名许某某,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2014年2月,原告王某以...
原告王某(女,28周岁)与被告许某(男,29周岁)于2008年3月份登记结婚。但婚后因王某的身体原因未能生育子女。双方经商议于2012年3月抱养一男孩取名许某某,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2014年2月,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许某离婚,许某同意离婚。但对许某某的抚养权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均要求抚养许某某。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收养子许某某的抚养权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事实收养关系下,法院应当对许某某的抚养权和婚生子女一样做出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应对许某某的抚养权做出处理,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评析】
找法网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许某夫妇与许某某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施行后,法律上不再承认事实抚养关系。该《收养法》对子女收养关系的成立规定了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该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依法进行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本案中原、被告婚后无子女,也达到年龄,符合子女收养的实质性要件,但是由于双方未到县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因此收养关系并未成立。
原、被告与未经登记而收养的许某某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只有存在血亲关系,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这种血亲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关系和拟制血亲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本案中因原、被告与许某某之间收养关系未能成立,他们之间不存在拟制血亲。如果法院判决许某某随任何一方生活,就等于强制性地施加给其中一方抚养的责任,而这种责任的承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法院不应对许某某的抚养权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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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您好,可以提交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证据以争取孩子抚养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相关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尊重其真实意愿。除此之外,法官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居住环境、教育背景、身体状况等等认定谁更适合抚养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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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怎样确定子女的抚养权
确定子女抚养权是有子女的夫妻离婚时必然要解决的问题。如果男女双方生育了两个孩子,首先由双方协议确定两个孩子的直接抚养方案。民政部门或者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当事人在协议上可以明确两个子女是由一方直接抚养还是由父母双方每人具体直接抚养一个。如果父母双方协商不成,双方均想要孩子或者均不要孩子,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抚养能力确定孩子最终归谁抚养。如果孩子已经年满十周岁,还需要询问孩子自己的意愿。
现在,法院不会简单粗暴地决定每个父母直接抚养一个孩子,而会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孩子之间的感情培养问题确定是否由一方直接抚养两个孩子。现在法院的判决越来越人性化,也越来越灵活,会考虑到孩子的分离是否会不利于孩子培养兄弟姐妹感情,是否会客观上不利于孩子的情商发展。因此,有条件的情况下,法院也会倾向于一方直接抚养两个孩子,而在支付抚养费用和行使探望权方面给予另一方更为优化的方案。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