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的审查和公告

更新时间:2019-11-30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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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依据指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第六条

依据指引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制件;>(二)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籍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找弃婴或者儿童生父母的公告应当在省级地方报纸上刊登。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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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动态
你好啊,是没有立即结清吗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3分钟前
建议先联系平台客服,如无法解决,可收集证据向消费者协会或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公司要扣,有的不需要,哪里发生的
你好,服刑期间,公安机关通常会注销其户口。刑满释放后,需持释放证明书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恢复手续
刘威龙律师
刘威龙律师
19分钟前
你好,很高兴为你提供法律服务。你说的这种情况肯定事质量问题。
刘威龙律师
刘威龙律师
20分钟前
你好,很高兴为你提供法律服务。
不允许,那你跟政府协商。种西瓜这个帮不了你,政府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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