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所需材料

更新时间:2014-04-17 17: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本文主要介绍了涉外收养以及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所需材料等一系列相关内容。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涉外收养以及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所需材料等一系列相关内容。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所需材料

  依据指引: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第三条 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四条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五条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三)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律师解答动态
你好啊,是没有立即结清吗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4分钟前
建议先联系平台客服,如无法解决,可收集证据向消费者协会或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公司要扣,有的不需要,哪里发生的
你好,服刑期间,公安机关通常会注销其户口。刑满释放后,需持释放证明书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恢复手续
刘威龙律师
刘威龙律师
20分钟前
你好,很高兴为你提供法律服务。你说的这种情况肯定事质量问题。
刘威龙律师
刘威龙律师
20分钟前
你好,很高兴为你提供法律服务。
不允许,那你跟政府协商。种西瓜这个帮不了你,政府协商。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