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经人介绍我认识了现在的老伴,他的前妻因病去世。当时,他带着与前妻的两个孩子(均未成年)共同生活,婚后我们没再要孩子,因为他已经有俩孩子了,家庭压力也着实够大的,生了也养不起。我像对待亲生孩子那样对待他的俩孩子,为的就是将来老有所依。可是,我这个人刀子嘴豆腐心,没少得罪孩子们,我以为等他们长大后就会理解我的苦心。不成想,30年过去,我换来的竟是子女不孝。去年老伴去世了,现在我每个月只有几百块钱的养老保险,根本不够用。希望李主任能帮帮我,我这种情况能不能要求子女对我尽赡养义务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是有条件的,也就是当双方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后,一方就可以基于法律上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向对方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骆女士再婚时,老伴的两个子女均未成年,骆女士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双方间形成了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双方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骆女士可以要求继子女承担赡养义务,赡养费的具体数额由法官根据骆女士的生活需求和其子女的具体经济状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