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应否承担赡养义务

更新时间:2015-03-18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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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老王今年75岁,育有4个子女却无人赡养,提起这些老王就忍不住掉泪。原来,30年前,老伴冯某带着老大、老二和腹中的老三嫁给了老王,婚后几年又生了老四。5年前冯某去世,4个子女也都各自成家。现在老王年迈体...

  老王今年75岁,育有4个子女却无人赡养,提起这些老王就忍不住掉泪。原来,30年前,老伴冯某带着老大、老二和腹中的老三嫁给了老王,婚后几年又生了老四。5年前冯某去世,4个子女也都各自成家。现在老王年迈体衰却无人照料,于是一纸诉状把儿女告上法庭,要求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三继子认为原告与3被告之间是基于母亲与原告结婚而形成的继父子关系,被告母亲去世后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此而消除终止,而且老王还有亲生女老四,故应由老四承担赡养义务而不应向3被告主张。老四承认自己确有赡养义务,但家庭困难,无力赡养老父。

  法院经审理查明,老王系三子继父,1983年冯某嫁给老王时老大10岁,老二6岁,老三尚未出生。婚后又生育一女老四。老王将四子女抚养成人,现年迈体衰,每月仅有生活补助金60元。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四作为老王的生女理应承担赡养义务。继父母与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赡养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故三继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四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老王赡养费100元。

  【法官说法】

  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应承担赡养义务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美丽河法庭侯某某:我国《婚姻法》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老王基于与冯某结婚而与老大、老二、老三形成继父子关系,且抚养教育至三继子独立生活。老王履行了作为继父的抚养教育义务,自然就有要求继子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同时,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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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指什么
存在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再婚后一起生活。
子女赡养义务
可以起诉,要求子女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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