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子女闹矛盾,年逾七旬的老太不愿住在子女安排的住房内,执意搬进老年公寓居住,并要求三子女支付赡养费及医疗费。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三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老太赡养费300元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
原告施某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夫妻俩一起将三个子女养大成人,后来施某的老伴儿去世,施某与两个儿子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由两个儿子出资翻建施某的老房子,由施某居住至百年。施某居住了一段时间后,经常因琐事与子女发生争吵,老太太一气之下收拾东西径直搬去了启东市老年公寓,每月需支付住宿费455元、生活费900元。施某自己每月有遗嘱补助、失地农民保障金及养老金合计700元左右的收入,还有部分存款,但并不足以支付在老年公寓的费用,而三个子女均表示愿意轮流在家赡养老人,但不愿意支付其在老年公寓的费用。施某则称在子女家住着不称心,还要受气,不如住在老年公寓清净,故一纸诉状将三个子女告上法院,要求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并各自承担其医疗费的三分之一。
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三被告均系原告的婚生子女,对原告均负有赡养义务。虽然原告每月有遗嘱补助、失地农民保障金及养老金合计700元左右的收入,且有部分存款,不属于生活特别困难,但原告已逾七旬,且目前患有青光眼、白内障、糖尿病、脑梗塞、高血压、关节炎等多种疾病,已无劳动能力,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考虑到目前原告患有多种疾病,生活自理有一定的困难,其自愿到启东市老年公寓生活,应尊重老人的意愿,三被告理应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关心照顾原告的生活。据此,法院判决三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300元,并各自承担原告医疗费的三分之一。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是道德义务,又是法律义务,赡养的形式也不一而论。本案中,原告的三个子女虽然表示愿意轮流在家赡养老人,但原告因身患多种疾病,且与子女关系不融洽,其自愿到老年公寓生活,子女应尊重其意愿,并给付相应的赡养费用,让老人能够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