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64岁已离异的“空巢老人”施某2012年9月家中发生火灾,左脚受伤,原先的泥水工也不好做了,每月除了290元的农保收入外只有每年1000多元的土地租金,即使戒了烟,还是入不敷出,生活陷入窘境,向两个女儿讨要生活费,经村委会调解,两女拒不支付。无奈之下,将两个女儿告上法庭。
“我认为原告不需要向我要赡养费,因为原告有很多积蓄,完全有经济能力养活自己。”庭审中,大女儿情绪激动。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了施某的生活状况,其两女儿经济条件较好,一个有一套房、一辆车,但称老人有积蓄,无需子女负担;一个有三套房子、两辆车子并且开了个小店,但对老人的劳动、生活能力持异议,并且认为其生活水平已达到平均水平。
法院认为,中国作为礼仪之邦,自古便有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而对于子女来说,赡养父母不仅仅是社会道德规范所要求,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现原告年岁已高,两被告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对于原告的诉请,结合各方的经济状况及本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原告每月的赡养费为700元,判决由两女各承担350元。
【法官提醒】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作为子女必须无条件履行。而现实生活中,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子女是否履行赡养义务,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社会稳定,不能说因为父母有积蓄等原因就不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子女有能力却拒不履行赡养义务,那么父母可以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的途径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