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的继母,年过八旬。40多年前,陈XX的父亲登记结婚。婚后,陈带着女儿来到马家生活。根据陈的说法,四十余年来,她和丈夫给马成了家,还帮马照看子女,关系还算融洽。
2007年6月,丈夫去世后,陈随继子马生活,双方相安无事。陈和马的矛盾是从2008年3月开始的,起因就是陈的抚恤金分配以及赡养问题。双方的矛盾,经村委会调解后,没有丝毫缓解。反而,愈演愈烈。2008年7月份,陈回家时,发现房门被继子上了锁,双方再次发生争执。
陈提起诉讼,要求马赡养自己。案件经过二审后,法院判决马每月付给陈赡养费150元,并且每年给陈小麦300斤;陈日后医疗费用,由马负担一半。此后,马每年根据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
这次提起诉讼,陈主张变更与马之间的赡养关系,要求马一次性支付赡养费。陈的理由是,马不让其在家中居住生活,其在外租房居住、雇人护理其日常生活,产生相关费用。陈还主张,继子住的房子,为家庭共同财产,她有权分割。陈一共要求马支付其各项费用10.7万元。
法院认为,陈这次提出的仍然是赡养官司。关于双方之间因赡养关系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已就赡养费、医疗费作出生效判决。至于陈所说的房屋问题,需另行起诉。法院驳回了陈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