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关系产生矛盾,父亲将两儿子房屋损坏,两儿子便搬出居住并拒绝赡养父亲,父子几人遂在公堂相见。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赡养纠纷,两儿子被判决承担赡养义务。
老夫妇申某某、毛某某二人共生育申XX、申YY两个儿子及申ZZ、申FF两个女儿,现四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但申ZZ、申FF出嫁到外地后,住址不祥。前几年,因毛某某生病,申XX提出由其父申某某照管,其与申YY两兄弟好出去劳动,初期毛某某生活勉强能够自理,后毛某某瘫痪在床,加之申某某与妻子毛某某关系不睦,便不同意照管,提出要求单独生活,不要两个儿子供养,申XX、申YY二人便将母亲毛某某接到家中一起生活,经过一年多的护理和医治,毛某某病情好转后,申某某又要求一起生活。但因申某某与毛某某一起生活容易产生矛盾,两儿子便不同意,双方产生矛盾。2013年农历九月,申某某便将儿子申XX住房的水泥板敲了两个洞,以及将女儿墙、外墙砖局部损坏,致双方矛盾激化,两个儿子便搬出租房居住,对父亲申某某不再予以照管。2014年6月20日,申某某遂以两儿子对其拒绝赡养为由向法院起诉,诉求二人每月支付赡养费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每个公民依法应尽的义务,被告申XX、申YY因家庭矛盾激化后对原告申某某未尽赡养的行为是错误的。现原告年老,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其诉求二被告对其赡养,本院应予支持,但原告诉求二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900元,数额过高,法院只能酌情予以支持。原告未起诉其女儿申ZZ、申FF履行赡养义务,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根据原告的实际生活需要和二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法院酌情确定由二被告各承担原告赡养费的30%。须指出,双方产生家庭矛盾后,原告行为过激,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父母与子女本是一脉相承,子女应赡养年迈的父母,父母也应体恤儿女的难处,希望原告申某某与被告申XX、申YY今后能摒弃前嫌,回归亲情,相互体谅,和谐相处。据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判决由被告申XX、申YY每月各给付原告申某某赡养费人民币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