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向解除收养关系23年养子讨生活费获法院支持

更新时间:2014-08-29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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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养子成年后与养母解除了收养关系,时隔23年后,因年老体弱、生活无着,养母将养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生活费。8月26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审结这起赡养纠纷,判决养子每月支付养母生活费300元。案情:收养...

  养子成年后与养母解除了收养关系,时隔23年后,因年老体弱、生活无着,养母将养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生活费。8月26日,郑州惠济区法院审结这起赡养纠纷,判决养子每月支付养母生活费300元。

  案情:收养关系解除23年后养母向养子讨要抚养

  郑州居民刘老太称,36年前,虽家中已有4个女儿,但因家中无子,刘老太及丈夫抱养了一个同村的10岁男孩。随后,刘老太夫妇尽心将养子李某抚养长大。

  其间,因家庭矛盾等原因,1989年,刘老太同丈夫离婚,养子李某随自己生活。刘老太丧失收入来源,抚养李某愈发困难。李某24岁(1991年)时,刘老太同李某依法公告,解除了收养关系,双方分开生活。

  刘老太说,这些年来,她每年仅靠村里发的一点补贴生活。由于生活无着,当她找到养子李某要求支付生活费时,李某推三阻四。为此,她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李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

  判决:养子对养母仍有赡养义务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

  李某对刘老太要求支付生活费觉得有些委屈,称被收养期间,他对养父母尽了孝道。解除收养关系后,自己独立生活,与刘老太已无瓜葛。况且,刘老太和她的亲生女儿一起居住生活,村里对其也有补贴。

  法院审理认为,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原告、被告双方虽已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但被告经原告抚养成年,原告现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结合被告的收入状况和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法院遂判令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原告刘老太生活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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