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收养子女的夫妻离婚后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9-11-29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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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韩律师:我妹结婚后,由于妹夫巫某先天性无生育能力,他们便共同收养了孤儿美美。前年双方因家庭琐事登记离婚。美美跟我妹生活,但巫某至今没有给美美抚养费。我妹在单位
韩律师:
我妹结婚后,由于妹夫巫某先天性无生育能力,他们便共同收养了孤儿美美。前年双方因家庭琐事登记离婚。美美跟我妹生活,但巫某至今没有给美美抚养费。我妹在单位下岗了,独自抚养美美困难。美美该上中学了,我妹次找巫某协商,巫某说美美不是他的亲生女,他已经和我妹离婚了,和美美没了收养关系,没有抚养美美的义务。请问他这种说法对吗?
尚利
尚利同志:
你询问的问题,涉及到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子女,夫妻离婚后,原来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的问题。若收养关系有效,不管未成年养子女是否跟养父或养母共同生活,养父养母都有支付养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来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你的内容看,你妹和巫某离婚时,巫某并没有和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因此巫某在美美成年以前不得单方解除收养关系。巫某说离婚了即没了收养关系,是不正确的。养子女与养父母属拟制血亲,养子女同亲生子女的权利地位是一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2条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巫某仍有抚养美美的义务,应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你妹向巫某讲清有关法律规定后,若巫某仍不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你妹有权以美美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巫某承担抚养义务,或建议送养人解除美美与巫某间的收养关系,由你妹独自一人收养美美。送养人和巫某达不成解除收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韩龙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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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任何收养手续,离异女方抚养养女,收养关系还有吗?家属可解除收养关系?
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的前提下,收养关系已不存在,因此也不存在解除的情况。对于未经合法手续仅通过双方协商建立的收养关系,应由双方自行处理,并可书面证明并签名确认。在收养关系中,若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存在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时,也可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时同样可向法院起诉。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后,需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协商确定。若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有权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反之,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养父母可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如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则除外。
夫妻共同收养 解除收养
可首先考虑协议解除,需持有效证件和收养登记证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登记,当初未办理收养登记或协议解除不成的,可选择诉讼解除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