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年前,令某与前夫收养小林为养子。之后,令某和前夫在陵川县某村修建了6间堂房,一间压油小房。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双方于1990年解除了收养关系。当时法院判决,6间堂房和一间压油小房归原告令某和前夫所有。令某和前夫则支付给小林房价款500元。
10年前,令某的前夫病逝。几年后,令某又找到了新的人生伴侣,并搬到长子县居住。前些年,因城中村改造,令某修建的6间堂房和一间压油小房列入拆迁范围。令某因此分到了一处60平方米的单元楼。
为了老有所依,2009年,令某与之前脱离关系的养子订立了一份协议。在这份协议中,双方约定,小林每年支付给令某生活费2400元,并照顾令某的生活起居,直至给令某养老送终。待令某百年以后,60平方米的住宅归小林所有。
可事情远没有结束。协议签订后,小林共支付给令某生活费8400元。2013年开始,令某身体一日不如一日,生活自理能力变差。于是,令某以小林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为由,拒绝接受小林的生活费。去年年底,令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之前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对此,小林辩称,养母所说的不是事实,自己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小林不同意解除扶养协议,要求继续履行。
考虑到遗赠扶养协议的特殊性,法院依法解除了双方的协议。法院同时判决,令某偿还小林所出的供养费8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