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仍对上大学的成年子女有抚助的义务
张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子张某被判归李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至张某十八岁。后张先生再婚。2007年,张某19岁,并于同年9月考上大学,但李女士支付不起高额的学费,要求张先生抚养孩子,张先生碍于现在的妻子不同意。现张某起诉至平谷法院,要求张先生履行抚养义务。
日前,平谷法院经审理,判定张先生对张某承担抚养抚助义务,在张某上大学期间,张先生每学期给付张某3000元,至张某大学毕业。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以及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在上大学的成年子女,可以认为是因为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况,父母有义务进行资助。
本案中,张某就属于后者情况。据此,法院作出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