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那么,事实婚姻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呢?请看下文找法网婚姻法编辑的介绍。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
(1)传统习俗的影响。
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拥有几千年传统文化的东方大国,从古代西周时期开始,则有了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婚姻“六礼”之说,只要符合“六礼”则为合法婚姻,否则婚姻不合法,要受到世人的谴责。西周时期的“婚姻六礼”,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在一些乡村地区,缔结婚姻的形式仍然可以看见“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因此,一直以来,我国民间流行的是一种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周围的群众和亲朋好友认可了,则就构成了夫妻关系了,双方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定登记手续,登记反而是多此一举,毫无必要的。
(2)婚姻登记不方便。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我国从1950年的《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的颁布生效期间,在婚姻立法上一直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制度虽说可以便于政府对人口的管理等,但它在另一个方面却忽视了我国幅员辽阔,某些地区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理环境,这为山区人们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一般的人不会为了进行婚姻登记而千里迢迢从小山村赶到镇上去,这是极为不现实不大可能发生的事。
(3)登记制度不健全。
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现在的社会处于转型时期,有些地方的婚姻登记机构在给办理结婚登记时,随意附加条件,所以一些人干脆选择了不予登记。
在现代社会,“非法同居”的字眼流行于满街,越来越多的年青男女认为只要双方互相深爱着对方则没有登记的必要,去民政局登记不仅麻烦,同时反而是对对方的一种不信任,且不予登记双方也不要对对方承担太多的责任。
(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
有些婚姻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的规定,私自向前来登记的人员收取除结婚登记手续费以外的费用。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5)法制宣传不够。
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知识总结: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找法编辑为您推荐更多关于事实婚姻的知识:
我国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
各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