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在香港如何离婚?
更新时间:2012-12-03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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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双方均居住香港,发生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4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4年2月9日〔84〕粤法民字第12
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双方均居住香港,发生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4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2月9日〔84〕粤法民字第12号请示收悉。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双方均居住香港,他们发生
离婚诉讼,内地人民法院可否按我院1983 年11月28日〔83〕法研字第26号《印发<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关于华侨离婚的第三点,即“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如果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内向原
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之规定办理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上述规定所指的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申请办理离婚的办法,港澳同胞不属于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故不宜直接引用此规定。但港澳同胞和华侨同是中国公民,他们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在港澳进行离婚诉讼如果确有实际困难,我们仍应当予以解决。故对于夫妻双方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在发生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向内地人民法院请求,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原
户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按《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从港澳寄来的
委托书和书面意见,必须按司法部1981年4月29日〔81〕司发公字第129号《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办法的通知》和1982年2月20日〔82〕司发公字第39号《关于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出具证明办法的补充通知》中的规定,经我指定的港、澳地区有关机构或律师给予证明,方能承认其效力。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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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内地登记结婚之后,到澳门登记结婚吗?
结婚登记相关事项:
一、结婚登记条件
1. 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 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 双方均无配偶。
4. 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 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3. 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 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 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 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 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和收费标准
1. 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登记,发给结婚证。
2. 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另加其他相关费用。
注意: 如果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可以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如果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可以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