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離婚法律簡介

更新时间:2019-11-17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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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戴錫崑律師著理想的婚姻是夫妻白頭偕老,相敬如賓,同享天倫之樂。事實上,很多人卻要面對不理想的婚姻,或受到婚姻暴力,或面對愛情不專一的伴侶等,婚姻走向破裂。何黃戴律師
戴錫崑律師著 理想的婚姻是夫妻白頭偕老,相敬如賓,同享天倫之樂。事實上,很多人卻要面對不理想的婚姻,或受到婚姻暴力,或面對愛情不專一的伴侶等,婚姻走向破裂。 何黃戴律師行特別編寫此單張,為婚姻遇上不幸的一群,提供一些婚姻法律知識,幫助他們面對此不愉快的事實。 離婚原因及事實 許多人誤解要分居兩年,又或需要對方同意才可離婚。事實上,只要婚姻已破裂致無法挽救的程度,夫妻任何一方均可提出離婚(下稱「呈請人」)。 呈請人必須在離婚呈請書中,提出下列五項事實的其中一項,向法院說明婚姻破裂的原因: 一 答辯人的不合理行為,使婚姻破裂 由於答辯人的行為或性格,使呈請人無法再與答辯人一起生活,例如答辯人不養家、虐打呈請人、嗜賭、經常醉酒、不關心家人等。 如懷疑答辯人有通姦,但呈請人沒有掌握足夠的證據時,只可以不合理行為提出,指出答辯人與不知名(或知名)的異性有不正當的交往。 以此事實提出離婚,法院通常會命令答辯人要支付呈請人的訴訟費用。 二 答辯人有通姦之事實,使婚姻破裂 除非答辯人願意白紙黑字承認通姦外,呈請人必須提出證據,證明答辯人確有通姦的事實,才可以此事實提出離婚,例如答辯人包二奶,且已生子女。如有私家偵探的通姦調查報告,可以作為證據。 雖然許多離婚的原因,均是有第三者的介入,但因沒有足夠的通姦證據時,只可以上述不合理行為提出離婚。 以此事實提出離婚,法院通常會判答辯人支付呈請人的訴訟費用。 三 分居一年,答辯人同意離婚 分居,通常是指雙方居住在不同的地方,且沒有任何婚姻生活。如因沒有其他居所可遷出,被迫繼續住在同一間屋中,也可分居﹔呈請人必須與答辯人終止一切婚姻生活,即不同床、沒有性行為、不為對方煮飯、洗衣服等,只以同屋住客的身份對待答辯人。 此項離婚事實,是唯一一項必需答辯人同意才可提出。 以此事實提出離婚,法院通常只會判答辯人支付呈請人一半的訴訟費用。 四 分居兩年,無需答辯人同意 只要計算至遞交離婚呈請書之日,雙方已分居兩年以上,即無需答辯人同意,亦可以分居提出離婚。 以此事實提出離婚,法院通常不判答辯人支付呈請人的訴訟費用。 五 拋棄配偶,不知去向達一年以上 答辯人突然離家,且有一去不復返之意。於答辯人離家一年後,可以此事實提出離婚。 子女的妥善安排 離婚是夫妻間的事,但對未滿18 歲的子女必須作出妥當安排,例如子女由誰照顧、住在那裏、教育如何安排、生活費由誰負擔等。 法院要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由呈請人或答辯人擁有。監護權的意思是在子女未滿18歲時,由有監護權的父或母,代替子女作出重大的決定,例如安排學校、宗教、醫療等。擁有子女監護權的一方,通常亦負責照顧子女的日常生活。 沒有監護權的一方,通常會有合理探視權,即雙方可自行安排與子女見面的時間,保持親子的關係。如探視權的安排有爭駁,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可要求法院頒令,明定探視子女的時間。 如呈請人和答辯人均爭取子女的監護權,法院通常會先頒布暫時的監管令給其中一方,並請社會福利署的社工進行家訪,提出子女安排的調查報告,供法院參考,以便作出最後監護權的決定。 法院會從子女的角度考慮,如何安排可使該子女獲得最大的利益。一方在經濟上佔優,可提供子女較佳的物質生活,並非決定的因素。 經濟扶助及財產的劃分 因離婚的突變,呈請人的經濟收入可能頓受影響,子女的生活費也有困難。如答辯人經濟能力較優,法院可命令答辯人要提供一定的金錢扶助呈請人及其子女,稱為贍養費。18歲以下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撫養。 在共同生活的期間,呈請人和答辯人可能積聚了一些家庭財產,因離婚而要劃分清楚,例如呈請人和答辯人聯名擁有物業或其他財產。法院要考慮多種因素,例如婚姻的長短、雙方的年齡、健康、工作能力等,才能決定該財產要如何分割,重新分配。 香港法院的離婚管轄權 無論呈請人在那裏結婚,只要具備下列情況之一,即可在香港申請離婚: 1. 在遞交離婚申請書之日,婚姻的任何一方,已以香港為住所地; 2. 在遞交離婚申請書之前三年,婚姻的任何一方,已經常居住在香港; 3. 在遞交離婚申請書之日,婚姻的任何一方已與香港有重大的聯繫,例如在香 港工作。 離婚程序 1. 呈請人向灣仔家事法院,提出離婚呈請書。 2. 呈請人以郵寄或送交方式,將呈請書交給答辯人,使他知道離婚程序已開始。如答辯人不知去向,呈請人可向法院申請以登報、送給其親友轉交或其他方式送交呈請書。 3. 收獲呈請書後,答辯人可填寫認收書,向法院表明對呈請書的態度,例如是否要答辯、是否同意呈請人之各項要求等。答辯人必須在八天內,將認收書交回家事法院 4. 呈請人向法院申請排期聆訊該離婚案件 5. 呈請人及答辯人於聆訊日,到法院作證 6. 如雙方沒有爭執,法院對離婚判暫准離婚令,對子女監護權和扶助費等作出裁決。如雙方對子女監護權或扶助費等有爭執,法院將另訂日期處理。 7. 暫准離婚令頒布後,沒有其他問題要處理,且已相隔六星期,呈請人可向法院申請最後離婚令 8. 法院頒布最後離婚令後,婚姻關係才正式結束。整個離婚程序,即使雙方沒有任何爭駁,也最少要花四個月以上。 法律援助或自聘律師 辦理離婚手續,如自聘私人律師處理,需要律師費數千至萬餘元。 對經濟有困難的呈請人,可申請法律援助署協助。 何黃戴律師行可將適合的離婚案件,轉介給法律援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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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1.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3.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4.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5. 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6.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 7.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8. 香港原有法律,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9.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言。 10. 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红旗,区徽中间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英文“香港”。 11.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12.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13.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14.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 15.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16.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17.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18.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19.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20.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21.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香港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22.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23.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4.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永久居民为在香港出生或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等。非永久性居民为在香港有居留权但无永久居留权的人。 25.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6.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7. 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等权利和自由。 28.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监禁等行为。 29. 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30. 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31. 香港居民有迁徙的自由、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等权利和自由。有效旅行证件的持有人可自由离开香港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 32. 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和宗教活动自由等权利和自由。 33-38. 规定了其他权利和自由,如选择职业的自由、学术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自由等,并指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等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 39-41. 规定了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保护,以及在香港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规定的权利和自由等条款。 42. 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 ### 第四章 政治体制 #### 第一节 行政长官 43-47. 规定了行政长官的职责和产生办法等条款,包括由年满四十周岁并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等的中国公民担任等条款。 48-53. 规定了行政长官的职权及辞职情况,以及行政会议的成员组成及职责等条款。 #### 第二节 行政机关 59-64. 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成及职权等条款,包括制定并执行政策、管理行政事务等职责,并对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及向立法会负责等条款进行了规定。 #### 第三节 立法机关 66-79. 规定了立法机关的组成及职权等条款,包括由选举产生、任期及职权范围等条款,并对立法会议员的资格及行为等进行了规定。 #### 第四节 司法机关 80-95. 规定了司法机关的组成及职权等条款,包括各级法院的设立及职权范围等条款,并对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的任免及行为等进行了规定。还规定了司法方面的联系和协助等条款。 #### 第五节 区域组织 97-98. 规定了区域组织的设立及职权范围等条款,并指出区域组织接受政府咨询或负责提供服务等职责。 #### 第六节 公务人员 99-104. 规定了公务人员的任用及职责等条款,包括公务人员的资格及行为要求等条款,并对退休人员的待遇进行了规定。还保留了原有的招聘、雇用等制度。最后规定了宣誓要求等条款。 ### 第五章 经济 ####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105-119. 规定了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等方面的政策及管理职责等条款,包括保护财产权、保持财政独立等条款,并对税收制度及金融政策等进行了规定。还规定了促进投资及技术进步等政策等条款。最后对土地契约及航运政策等进行了规定。 #### 第二节 土地契约与航运政策等其他方面经济方面的条款内容... (略) (内容较多且具体细节与原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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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这样,相关税负均由单位代扣代缴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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